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南通市城市轨道交通进站乘车禁止和限制携带物品目录

2025年03月03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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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加强轨道交通运营安全,保障广大市民出行平安,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《江苏省轨道交通安全检查工作规范》《南通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》规定,结合本市地铁区域公共安全和治安反恐工作的需要,现将禁止携带进入地铁的危险类物品公布如下:

一、禁止携带物品目录

(一)枪支弹药类(含主要零部件),包括:

1、公务用枪:手枪、步枪、冲锋枪、机枪、防暴枪等。

2、民用枪:气枪、猎枪、运动枪、麻醉注射枪等。 

3、其他枪支:道具枪、仿真枪、发令枪、钢珠枪、消防灭火枪等其他枪支等。

4、弹药:各类配用子弹(含空包弹、战斗弹、检验弹、教练弹)。

上述物品的样品、仿制品。

军人、武警、公安人员、民兵、射击运动员等人员携带枪支子弹的,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办理。

(二)爆炸物品类,包括:炸弹、照明弹、燃烧弹、烟幕弹、信号弹、催泪弹、毒气弹、手雷、手榴弹等弹药;炸药、雷管、导火索、导爆索、爆破剂、发爆器等爆破器材;礼花弹、烟花、鞭炮、摔炮、拉炮、砸炮、发令纸等各类烟花爆竹以及黑火药、烟火药、引火线等烟火制品;上述物品的仿制品。

(三)管制器具类,包括:

1、匕首、三棱刀(包括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)、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以及其他相类似的单刃、双刃、三棱尖刀、弓弩等以及特殊厨用刀具(加长砍骨刀、加长西瓜刀、加长分刀、剔骨刀、屠宰刀、多用刀等)和其他符合《管制刀具认定标准》的刀具。

2、其他器具:警棍、军用或警用匕首、催泪器、电击器、防卫器、弩、弩箭等。

(四)易燃物品类,包括:氢气、一氧化碳、甲烷、乙烷、丁烷、天然气、乙烯、丙烯、乙炔(溶于介质的)、液化石油气、氟利昂、氧气(供病人吸氧的袋装医用氧气除外)、水煤气等易燃气体及其专用容器;汽油、煤油、柴油、苯、酒精、丙酮、乙醚、油漆、稀料(香蕉水、硝基漆稀释剂)、松香油等易燃液体;红磷、闪光粉、固体酒精、赛璐珞等易燃固体;黄磷(白磷)、硝化纤维片、油纸及其制品等易自燃物质;金属钾、钠、锂、碳化钙(电石)、镁铝粉等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;过氧化钠、过氧化钾、过氧化铅、过醋酸、双氧水等氧化性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。上述物品均包括其混合物。

(五)有毒有害物品类,包括:《危险化学品目录》中标注为剧毒的危险化学品及其混合物,农业部公告(第199号)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等。

(六)腐蚀性物品类,包括:盐酸、氢氧化钠、氢氧化钾、硫酸、硝酸、蓄电池(含氢氧化钾固体或注有酸液、碱液的)等具有可燃、助燃特性的腐蚀性物品。

(七)放射性物品类:《放射性物品分类和名录》中规定的核材料、放射性同位素等物品。

(八)传染病病原体及医疗废物类,包括:《传染病防治法》规定的乙肝病毒、炭疽杆菌、结核杆菌、艾滋病病毒等传染病病原体,《医疗废物分类目录》规定的医疗废物,《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》规定的病原微生物等影响公共卫生安全的物品。

(九)危害地铁运行安全、公共秩序、公共卫生的物品,包括:可能干扰列车信号的强磁化物;有强烈刺激性气味或异味的物品;活禽、宠物(袋装、盒装或笼装且不影响其他乘客的小金鱼、小乌龟、小松鼠等活雏除外)、水产(作为食品且经包装完好、无异味、无滴漏的鱼、虾、蟹、贝、软体类水产除外)和猫、狗(导盲犬、正在执行公务的军警犬除外)及其他可能妨碍地铁运营的动物;未防护到位的尖锐物品;易飞散喷发的物品(如充气气球、喷射式喜庆彩花、泡沫喷筒、压力灭火器等);自行车(已折叠/已拆卸轮子且符合行李携带标准的自行车、残障人士代步车除外)、电动代步工具(乘客本人使用的无障碍用途电动轮椅、锂电池不超过100WH的电动行李箱除外)及电池、燃油助力车及其他可能危害地铁运行安全、公共秩序、公共卫生的物品。

(十)国家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携带的物品。

二、限制携带物品目录

三、法律责任 违规携带上述物品,由地铁运营部门、公安机关等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;涉嫌违法犯罪的,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。